編者按:作為近年來最受關注的知識產權事件之一,“國酒茅臺”申請注冊商標事件所引發的輿論效應持續發酵。針對各界對“國酒茅臺”商標所持的疑問和該商標注冊行為隱含的專業性問題,中國知識產權報日前邀約多位知名知識產權法律專家及學者進行專業解讀。
“國酒茅臺”商標注冊引發的思考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科學院大學 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順德
今年7月20日,“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通過初步審查的消息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官網發布,便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的反響。
2010年7月28日,商標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下稱《審查審理標準》)第三部分明確規定了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首字為“國”字商標的,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第一,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第二,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對于上述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
顯而易見,“國酒”如果用于酒類商品作為商標使用,就是屬于《審查審理標準》第三部分之一所說的“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商標,按照該標準應該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在2005年12月商標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共同制定的《商標審查指南》中,“國酒”“指定使用商品:白酒”就是作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商標的典型加以列舉的,“國酒”理所當然不能在中國取得酒類商品的商標注冊。
至于“國酒茅臺”,嚴格地說,也應該屬于《審查審理標準》第三部分之一所說的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商標,按照該標準亦應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據報道,早在2001年9月13日貴州茅臺就曾提出過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迄今一共申請了9件,一直未獲成功?!渡蟛檣罄肀曜肌返鬧貧ê統鎏?,與“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申請恐怕不無關系。
如今,“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步審查,準備核準注冊,不僅與上述《審查審理標準》完全相左,也與多年來商標局、商評委審查核準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踐根本相悖。退而言之,如果按照這一標準審核商標注冊申請,從程序上講,首先也應該修改上述《審查審理標準》有關內容。
有人認為,商標不過是一個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符號,核準“國酒茅臺”在酒類商品上注冊商標亦無不可。
眾所周知,在一般社會公眾和消費者的心目中,“國酒”本身就是一種對酒類產品質量至高的榮譽。以貴州茅臺酒具有的知名度、質量、歷史、行業地位等而言,稱為“國酒”事出有因,并非名不副實。問題在于,“國酒”桂冠是獨屬“茅臺”呢,還是達到一定標準、符合一定條件的酒類商品均可以“國酒”冠名呢?
如果是前者,貴州茅臺酒廠取得“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就可以在酒類產品上獨占“國酒”一詞的使用,這與在酒類產品上取得“國酒”商標注冊并無任何差異,實質上相當于在酒類產品上取得了“國酒”商標注冊。而這一結果與《商標審查指南》規定的“國酒”不能在中國取得酒類商品商標注冊的典型例舉明顯直接沖突。此外,這一選擇安排,也有動用公權、不當介入市場競爭、破壞良性的公平競爭秩序之嫌,顯然是不妥的。
如果是后者,允許以“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認定標準、條件是什么?應該由誰來認定?申請注冊“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商標“國酒××”或“國酒×××”,究竟是按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的條件進行核準審查,還是按照具備“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認定標準、條件進行核準審查?如果申請注冊“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商標,除了必須按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的條件進行核準審查以外,還必須按照具備“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認定標準、條件進行審查,這究竟是在核準審查商標注冊呢,還是在核準審查“國酒”冠名的酒類商品的資格呢?按照這一選擇安排,恐怕早已遠遠背離了商標法所確立的商標注冊?;さ母咀謚己突駒?,是法理所不容的;商標局獨自承擔核準審查酒類商品“國酒”冠名資格的職責,也有越俎代庖之嫌。
總體來看,拒絕貴州茅臺酒廠在酒類商品上取得“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對于貴州茅臺酒廠而言雖然沒有達到申請“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的初衷,但是也不會觸及貴州茅臺酒廠的基本利益,無傷大雅。而核準貴州茅臺酒廠在酒類商品上取得“國酒茅臺”的商標注冊,則不僅要觸動已有的商標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則,而且有可能在我國釀酒業界乃至其他一些業界(例如煙草制造業)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產生一些不和諧、不穩定的事因,這對于我國的釀酒產業乃至其他一些業界通過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發展是有害無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