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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駁回復審業務辦理說明 |
商標駁回復審/異議裁定復審需要提供的資料:
1.委托書 ;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駁文/異議裁定書(帶商標局的信封)、證據材料
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的駁回等幾種類型,按《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復審申請。
前兩種駁回復審僅涉及商標局與被駁回商標申請人,但第三種,也就是由于與在先商標權相沖突的駁回復審,情況比較復雜,筆者主要就此種駁回復審展開論述。
此種駁回復審,涉及商標局、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人三方,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于商標局引證的在先商標的權利沒有爭議,提起駁回復審的理由僅因為商品不類似,商標不近似,則也無特殊之處。但是,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于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有爭議,認為引證商標申請系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惡意搶注行為,或者是侵犯了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的企業名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即:認為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本身就是非法獲得,不應成為被駁回商標申請注冊的障礙。由于此種駁回復審不再僅限于對商標局的裁決進行審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類似于異議、撤銷等商標法律事務的特點,情況則變得比較復雜。
《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杉?,對于此被回復審,提起復審僅是保留被駁回商標的申請日不至于因駁回而喪失,而并不必然保證被駁回商標獲得注冊,被駁回商標是否獲得注冊,取決于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時引證商標的事實狀態,而引證商標的事實狀態,需要用其它程序來加以解決。
因此,實際操作中均是要求被駁回商標的申請人在提起駁回復審申請時,還應當向商標局提起針對引證商標的異議申請(引證商標未獲得注冊的情況),或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針對引證商標的撤銷申請(引證商標已獲得注冊的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異議申請或撤銷申請的裁決結果,對駁回復審申請做出相應的裁決。
但由于不服異議裁決又可能面臨復審,對于異議復審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撤銷的裁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則駁回復審裁決必將無限期拖后,從而導致被駁回商標核準注冊遙遙無期,不符合我國《商標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立法目的。
同時,對同一商標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分別多次提起不同的法律程序,也人為增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效率。
筆者認為此現象有必要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對此情況從立法或操作上加以解決。
筆者認為,可將此種情況從駁回復審中單獨列出,針對此種駁回,商標局在發放駁回通知書時就應特別注明,如對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有不同的意見,應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復審的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駁回該商標在先申請或撤銷該商標在先注冊的裁決。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駁回復審申請時,根據不同的情況,對于要求駁回在先申請的,應通知商標局中止審查(等同于異議,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直接進行審理并裁決),對于要求撤銷在先注冊的則直接做出裁決,同時做出被駁回商標是否應獲得注冊的裁決。
此種解決方案,將異議、撤銷、駁回復審三個程序合并為一個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個部門審理,減少了異議、異議復審、撤銷等案件的發生及重復審理,將極大的提高商標案件的審理效率,也為申請人節省了大量的物力與時間,同時也不會較大的影響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工作分工與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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